
川医专财〔2012〕1号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公务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财库[2008] 5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发卡行)签定申请协议、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申办、职工个人持有使用。
二、公务卡所有权归属职工个人,其使用责任和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若发生公务卡遗失或损毁,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三、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后期额度调整由持卡人自行与发卡行签约办理。
五、差旅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学校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七、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严格遵守学校经费报销、公务接待、差旅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未经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八、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九、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或者存入现金)。
十、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经审核批准并附刷卡消费凭条、发票等原始凭证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或经财务部门同意,办理借款手续后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十一、学校财务部门在收到持卡人的报账凭证时,应进行登记,并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十二、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十三、已报销的公务事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款项退回持卡人公务卡的,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单位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单位)。
十四、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发生罚息损失。
十五、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我校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十六、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学校在职职工。
十七、本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定自 2012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