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医专财〔2017〕4号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机制, 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指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由学校使用的资金。类别主要有: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
(一)财政专项补助:高职生均拨款标准奖补资金、职业教育提升设、奖助学金、基建修缮拨款、设备采购等。
(二)专项资金:重点专业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实验室建设、教职工培训等。
(三)学校自筹专项: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以“集体决策、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跟踪问效”为原则,进行项目的申报、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积极向上或向外争取各类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需要为依据,以创收增效、达到预期为目标。
第五条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所辖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进行项目申报,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预算、提出预期效益和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撰写结项报告、参与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等。财务处协同申报,并对预算安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的申报方案须经职能部门、分管副校长、校长同意后按相应程序上报;重大专项资金的申报方案经党委会审议后上报,并送财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自筹专项资金的申报,申报人须填写《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经学校评审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归口部门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
第九条 项目归口部门对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建设总规和实施方案,组织或参与项目论证、招投标、签订合同、项目验收等工作,对项目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管理规定,需进行项目审计的,按程序进行审计,得出审计结论后,方可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对需上级或第三方评审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编写总结、分析材料,归档或上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综合预算、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保证各类专项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适度统筹,重点保证亟待进行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资金的支付和日常核算。严格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出须填写《学校专项资金支付审批表》,列明项目名称、用途及金额等,由财务处专项资金管理科负责审核。报销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加报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加报校长审批。
个别专项资金支出,经学校评估批准后,可实行项目负责人(归口部门)审批制,由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签。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涉及到设备采购、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的,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的进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使用不得超出立项或预算批复范围。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须配套资金时,学校须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严格按照下达文件精神执行。未列明具体开支范围的,由学校研究,进行二次分配,下达内部预算,明确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费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不得自行调整。在执行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消、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项后,撤销专项预算,剩余资金学校收回。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安全规范,专项资金项目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日常开支、使用范围、程序等进行监督。纪监审计处负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包括:项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向或挤占挪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及其他违规行为等。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完成情况、资金管理等进行验收,对项目投入使用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向财务处报送项目结项报告、资金支出决算报告和项目效益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原《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