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医专财〔2019〕2号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持续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是:建立高效且多元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体系,形成多层级经济责任体,为学校持续发展提供财力保证。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保证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所需;合理编制预决算,对预算执行进行管控,保证决算准确完整及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财务监督;为学校提供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类核算”的管理体制。即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计财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并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计财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其会计业务受计财处的统一领导。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财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经济事项,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及权限,分别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决定。
第七条 学校会计核算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第八条 学校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和事业发展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条 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持续发展等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门预算和学校内部预算双重预算编制机制,两种预算编制互为依据、相互补充,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精细化程度和科学性。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由学校计财处根据各部门编报的预算支出,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及决算实际,结合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财力可能以及增减变动因素等,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再按财政批复的预算控制数下达学校各部门预算数。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精打细算,合理安排资金,严格控制不合理开支;要严格预算执行,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及绩效。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不调整,若确需调整,严格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 财务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按照收入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核算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九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价值,学校资产计量一般采用历史成本,个别资产选择公允价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货币及应收款管理制度。对应收、其他应收及预付款及时进行清理结算,年末应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收回可能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 坏账准备提取方法采用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按3%提取的学校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均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国资处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购建固定资产时,要按资产类别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及时办理登记入、出库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除文物、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外,均应按月计提折旧,通过累计折旧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批后进行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取得的净收益应上缴国库,净损失列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学校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租赁或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或者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学校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摊销采用年限平均法,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
学校出售无形资产需按规定报经批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上缴外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设立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资产,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行为。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为短期投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权性投资或债券投资为长期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再单独设立基建账,基本建设投资纳入经费账统一按项目单独核算,保证基建项目核算的独立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学校的现时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等。
应缴财政项是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八条 净资产是学校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三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专业业务活动引起的净资产增加,含有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
第四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学校本期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反映学校本期开展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属于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才确认为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反映学校本期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主要包括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学校本期取得的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主要包括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反映学校在教学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本期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反映学校本期持有各类股权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
(七)其他收入,反映学校本期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现金盘盈收入、科技成果转换收入等。
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计入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利息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收入,计入租金收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巧立名目乱收取,收费使用国家法定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挪用、隐藏、外借。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用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要求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应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绩效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十三条 费用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培训等专业业务活动导致学校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费用包括:
(一)业务活动费用,反映学校为实现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管理费用,反映学校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经营费用,反映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资产处置费用,反映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五)上缴上级费用,反映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六)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反映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附属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反映学校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罚没支出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各项支出标准、内容、报销流程。支出核算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制定学校相应的制度规章。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制定,有需要的还需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科技成果转换基金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并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管理。计财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预算会计核算
第四十九条 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第五十条 学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第五十二条 预算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反映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预算收入,反映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三)上级补助预算收入,反映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现金流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反映学校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上缴的现金流入。
(五)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现金流入。
(六)债务预算收入,反映学校按照规定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不以财政资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本金。
(七)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反映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八)投资预算收益,反映学校取得的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属于投资收益性质的现金流入。
(九)其他预算收入,反映除上述预算收入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包括捐赠、利息、租金、现金盘盈等收入
第五十三条 预算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反映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二)经营支出,反映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实际发生的各项现金流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反映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现金流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反映学校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现金流出。
(五)投资支出,反映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现金流出。
(六)债务还本支出,反映学校偿还自身承担的纳入预算管理的从金融机构举借的债务本金的现金流出。
(七)其他支出,反映除上述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现金盘亏损失、罚没支出等。
第五十四条 预算结余按预算收支类别分类据实核算,真实反映学校结余实际。
第六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等信息,具体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按纳入部门决算管理层级逐级向主管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年度终了应向学校计财处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和净资产差异表。
第五十八条 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学校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第五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反映学校经济活动全貌及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七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确保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及《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1日修订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