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医专财〔2019〕3号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投资行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基建财务规定》《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条 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学校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工作;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建财务状况。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是基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在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直接领导下,对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二)负责基建资金筹措,做好基建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细化项目资金预算,及时掌握项目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分析项目进度;
(三)严格按基建投资
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管理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保证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
(四)按照基建项目财务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做好账务设置,做到专款专用,专户核算;
(五)负责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建财务状况和新增固定资产情况;
(六)按照规定向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五条 学校后勤基建处是基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对学校基建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工程概算、工程施工等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完成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备案)、项目预算、工程施工、竣工交接等工作
(二)在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及工程概算经批准后,及时将批准文件和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作为编制基建投资计划的依据;
(三)严格按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使用资金,配合财务处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五)建设项目停建、缓建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等主要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经学校批准的相关资料送交财务处,作为编制基建投资调整计划的依据;
(六)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配合审计处完成基建项目的审计;配合财务处完成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和基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审计监督;完成基建项目的审计。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按财政部和教育部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 后勤基建处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校园规划和学校建设有关决定,提出项目建议书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取得立项批复。
第九条 后勤基建处按照国家基建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概算等,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进行会议审定,审定后提交财务处。
第十条 学校基建项目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基建资金预算是学校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 其收支预算全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如果项目投资支出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概算,确需调整计划总投资的,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后勤基建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调整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其中需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则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核批复或备案批复,方可调整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 基建资金一般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其中,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自筹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四条 基建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基建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有财政资金结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内容,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进行建设成本的归集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一并计算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大型空调、电梯等)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学校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林木购置、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待摊投资支出中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非学校事业编制人员)薪酬、保险、公积金及其他福利等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为便于核算,在不高于国家规定比例测算总额的前提下,按发改委批准的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费)的5‰比例控制。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基建项目在立项批复或备案之前,不得支付工程进度款、材料款等支出。但为保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学校已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发生的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后勤基建处应将前期费用预算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后,以借款形式支付,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在办理完交付使用财产手续后又发生的建设费用,将不再列入基建成本。除各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原则上不再支付其他费用。确需支付的,需按有关程序审批办理。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建工程合同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后勤基建处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范签定工程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合同中确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和国家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和完善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及审批权限。基建支出必须按学校资金管理审批权限逐级审签。
(一)财务处在年度基建项目预算范围内,根据后勤基建处提供的每月工程形象进度及用款计划,审核当月投资规模;
(二)支付工程价款实行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两支笔”会签制度。工程价款的支付流程按“四川医专基建项目拨款审批单”执行;由后勤基建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和支付时间,对工程监理机构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呈报审批;
(三)基建项目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须经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共同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加报校长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党委会审定;
(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五)工程建设中发生变更的,按照《四川医专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工程竣工后,后勤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送审报告编制工作,审核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向审计单位提出审计申请。 财务处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预算所确定的内容和金额以及相关的基建合同、协议规定的条款支付各类基建资金。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一)预付备料款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支付,按有关规定预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建安工程合同总价的30%,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抵扣方式,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
(二)工程进度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支付。按规定需审计的单项工程,待审计结束并出具正式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三)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或缴纳,提留或缴纳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待基建项目按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再清算支付。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须在保修期满且经回访无异议,由使用方验收签字,并经后勤基建处审定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四)若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送审金额与审定金额的核减率低于5%,审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核减率超出5%(含5%),则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计费用。
(五)审计费作为构成工程建设成本的一个部分,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审计处负责的工程审计费,由审计处按程序审批。
为配合后勤基建处、财务处及时掌握基建投资动态,审计处在签订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委托合同后,应及时将审计费的预算支出数报基建处、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项目应当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后勤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财务核算的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条 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须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核,并出具相应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学校应按照规定,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章 基建项目交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交付使用财产手续。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三条 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或账务调整。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房屋类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相关使用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可移动设备和家具的固定资产登记账手续。财务处统一进行竣工交付项目固定资产入账的帐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为项目配套建设的专用设施,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电力设施、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编制与执行、建设成本控制、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资产交付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等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医专基建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