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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制度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5-06-18 17:12:28  浏览:




   

川医专〔20173

   


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根据《绵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绵财行20164号)的规定,现将《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9月6日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绵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各部门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飞机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学校教授,医疗单位主任医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普通舱

经济舱

二等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三等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凭据报销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特殊情况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的执行标准详见附表1、2。具体规定:1、赴省外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 1)。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2、赴省内市外出差,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3、市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执行四川省财政厅制定的绵阳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

4、不作为市内出差范围的绵阳中心城区调整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科学城、涪城区所辖城郊乡、石塘镇、新皂镇、青义镇、游仙区所辖游仙镇、小枧镇。

5、地厅级是指:副校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学校教授,医疗单位主任医师,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的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地区

省外(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

省内市外

市内(不含中心区、园艺、高新区、塘汛、游仙、科学城、松桠、青义、小枧、磨家)

一般地区

青海、西藏、新疆

一般地区

甘孜、阿坝、凉山

标准

100

120

100

120

100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八条  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为:

    省外每人每天 80 元,其中:通讯费 30 元、市内交通费 5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其中:通讯费20元、市内交通费30元。通讯费按标准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视情况确定:出差时本单位已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如本单位未提供交通工具,则按标准包干使用。补助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到市外出差乘坐长途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后,车站(机场、港口)至住宿地的往返交通费可凭票据实报销一次。

    市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公杂费,如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市内交通费(不含中心区、园艺、高新区、塘汛、游仙、科学城、松桠、青义、小枧、磨家),经单位领导同意,可在每人每天30元内凭据报销。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审批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到市内出差,由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到市外省内出差,由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及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主要领导出差审批互签,若有需要,需向上级部门报备;副校级领导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如需到境外出差,需提交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组织批准。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我校在编在岗职工,均应当按规定申办个人公务信用卡,差旅费用原则上用个人公务信用卡预支,学校对因公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借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并出具pos机清单和发票。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不得使用过期或作废凭证报账。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一经核实,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2014年11月1日印发的《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绵阳市市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出差地区

省外省会城市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城区)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地厅级

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上浮比例

北京市

650

500



天津市

480

380



河北省

450

350



山西省

480

350



内蒙古

460

350



辽宁省

480

350



大连市

490

350

7-9月

20%

吉林省

450

350



黑龙江省

450

350

7-9月

20%

上海市

600

500



江苏省

490

380



浙江省

500

400



宁波市

450

350



安徽省

460

350



福建省

480

380



厦门市

500

400



江西省

470

350



山东省

480

380



青岛市

490

380

7-9月

20%

河南省

480

380



湖北省

480

350



湖南省

450

350



广东省

550

450



深圳市

550

450



广 西

470

350



海南省

500

350

11-2月

30%

重庆市

480

370



贵州省

470

370



云南省

480

380



西 藏

500

350

6-9月

50%

陕西省

460

350



甘肃省

470

350



青海省

500

350

6-9月

50%

宁 夏

470

350



新 疆

480

350








 


 


附件2:

绵阳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出差地区

住宿费标准

地厅级

其他人员

成都市

470

370

自贡市

430

300

攀枝花市

430

300

泸州市

430

300

德阳市

430

310

绵阳市

430

320

广元市

430

300

遂宁市

430

310

内江市

430

300

乐山市

430

320

南充市

430

300

宜宾市

430

300

广安市

430

300

达州市

430

300

资阳市

430

300

眉山市

430

300

巴中市

430

310

雅安市

430

320

阿坝州

430

330

甘孜州

430

330

凉山州

430

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