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医专财〔2017〕2号

关于印发《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学院):
为规范学校学生差旅费的使用,计财处根据学生外出实际结合教职工公务出差标准拟定《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将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差旅费管理办法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计划财务处
2017年9月11日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差旅费管理,规范学生因公出差行为,依据《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差旅费是指学校在校学生因公参加各种技能比赛、运动竞赛、演出等活动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三条 学生出差分两类:一是市内出差;二是市外出差。差旅费标准如下。
(一)市内出差
1.交通费:凭公共交通发票报销。市内主城区外出差,原则上只能乘座公共交通工具。
2.住宿费:市内出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则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凭正式发票报销。如举办单位指定地点超出此标准,可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按误一餐补一餐的方式进行补助,早餐10元,中、晚餐各20元;主城区内原则上只报销中餐补助。
(二)市外出差
1.城市间交通费:学生出差应乘坐火车(原则上乘坐硬座,乘车时间超过八小时的,可乘坐硬卧)或轮船三等舱,凭车船票据实报销。学生自行选择乘坐更高级别交通工具的,超过报销标准以上的部分由本人承担。
2.住宿费: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住宿的,报销标准不得超过180元/天/人,凭正式发票报销。如举办单位指定地点超出此标准的,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实际天数计算,实行80元/天/人包干补贴。
4.出差地交通费:实行20元/人/天包干补贴。
第四条 学生参加技能比赛、运动竞赛及演出等活动,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凭向主办单位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的正式发票,回校据实报销。
第五条 学生因公差旅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必须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内凭车船票、住宿发票报销,超过规定限额部分由学生或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学生参加技能比赛、运动竞赛及演出等活动,因参加人员较多且分散乘车不方便的,原则上可申请租车,但租车前必须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外出租车安全由带队老师负责。
第七条 如发生保险费由学生所在院(系)或带队老师统一购买,据实报销。
第八条 学生因公差旅应由带队老师统一支付各项费用,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必须使用公务卡,报销按学校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所有参加技能比赛、运动竞赛、演出等活动的,必须有正式文件,并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作为报销凭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