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医专财〔2019〕6号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票据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政票据的使用行为,加强学校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学校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收取相关费用时,向法人、学生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向市财政局申报票据领购计划,办理票据领购手续,对领购票据实施统一管理,承担票据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财政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领购、发放、保管、核销等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任何形式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培训费时开具的通用票据。
2.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学校上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是指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是开具的凭证,如教材、质保金等。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学校附属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五条 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
(一)财政实行电子票据改革后,对学校财政票据申请、印制、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保管、核销等实现了全程监督,其相关手续均在电子票据平台上完成,提高了学校使用财政票据的安全性、规范性和便捷性。
(二)二级单位领用财政票据时,需通过电子票据平台授权或填制“票据领用登记表”,注明票号、张数等,经计划财务处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领用收费票据。
(三)财政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
(四)财政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开具,不得跳开,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要素齐全,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时若填写错误应及时办理“作废”,确保票据使用准确无误。
(五)各部门或二级单位有缴款业务需使用 “四川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需先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领取使用票据手续,再到银行办理缴存。
(六)财政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通过电子票据平台办理票据缴回和核销手续。
(七)在核销发票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发票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
(八)计划财务处应确保电子票据平台稳定,使用顺畅,数据存储安全。
第六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对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簿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对财政票据的使用进行自查,确保财政票据使用合法规范。
第八条 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四川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原票据管理办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