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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5-06-18 17:24:58  浏览:

 

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挂职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拓宽干部培养锻炼渠道,为年轻干部成长搭建更加有效的锻炼平台,规范挂职干部选派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关于挂职干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挂职干部,是指在不改变与学校的人事关系情况下,由组织选派到其他地方或单位,挂任一定职务,进行实践锻炼的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上级部门通过组织渠道统一安排的挂职岗位。

(二)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学校有计划地派往校外单位联系的挂职岗位。

(三 )应校外有关地区(单位)请求,支援该地区(单位)经济建设或业务工作,经学校批准的挂职岗位。

(四)在不影响学校及本职工作,经所在部门同意和校党委批准,学校教职工自主报名参加校外公开竞聘的挂职岗位。

第三条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围绕中心,培养人才;统筹协调,规范操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挂职干部的选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


第二章  选派条件与挂职岗位


第四条 挂职干部一般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工作业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创新意识,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两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

(四)县处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科级干部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挂职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 我校选派干部外出挂职应充分结合工作需要。

我校选派外出挂职的干部,须以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为目标。

(一)注重选派我校职能部门干部到上级党政机关或地方党政机关、基层部门挂职锻炼;注重选派我校教学、科研部门骨干到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尤其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高层次院校挂职锻炼。

(二)围绕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可选派干部以挂职锻炼的形式参加专项工作。

(三)其他工作需要。



第三章  选派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干部挂职工作在上级组织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下,由校党委领导,学校组织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选派干部外出挂职的,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锻炼计划,集中统筹、研究确定选派干部外出挂职方案和计划。

(二)组织人事处与有关单位沟通,协商挂职干部人选、职务安排、挂职时间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三)组织人事处按照拟选派的名额和人选条件,推荐出相关建议人选及方案,呈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

选派对象可采取组织提名,学校党委审核同意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部门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组织人事处汇总初审后提出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四)学校党委审定挂职人选后,被派干部填写《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外派挂职干部推荐》,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五)组织人事处将挂职人选及方案反馈至有关单位,并按有关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履行挂职手续。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待遇

第八条 干部外出挂职期间,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处要主动与接收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定期了解挂职干部的思想和工作表现,帮助解决挂职干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共同做好挂职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挂职干部挂职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学校的工作任务。挂职期间不安排挂职干部学习培训,不安排挂职干部因公出国(境)。

第十条  外派挂职干部要严格遵守接收单位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分配工作,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树立良好形象。

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给予组织处理。

挂职干部应定期向学校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月一次书面汇报,结束后交出个人总结。

挂职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派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外派挂职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超过半年的,要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干部挂职期间,人事关系不变,保留原任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在职级晋升、竞岗调资、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学校在岗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或按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办理。

干部挂职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按现行医疗政策办理

第十三条 全职挂职的干部,挂职单位已提供必要的生活补贴及相关待遇的,学校原则上不再补贴;挂职单位未提供必要的补贴及相应待遇的,上级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具体规定的学校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生活及交通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赴省外、市外有关单位挂职的干部,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三州地区每人每天60元,发放天数为挂职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的实际天数。

赴本市本埠有关单位挂职的干部发放伙食补助费。

选派到北川、平武及市外其他国定艰苦边远地区挂职工作的干部,由学校参照派驻地同类同级人员的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挂职期间,挂职干部从原工作单位到挂职单位往返交通费用和途中住宿费用,由派出单位按同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据实予以报销。对选派到省外、市外单位挂职的干部,挂职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学校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一次;挂职期在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学校酌情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一至两次;挂职期在半年以上的,学校酌情每半年报销往返交通费用两次。

外派挂职干部住宿一般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单位不能落实住房的,需挂职干部自行租房的,根据就近、节俭原则租住住房,租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20㎡/人房租由学校按照外出学习进修或当地普通住房租金报销

干部为挂职接收单位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由挂职接收单位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产生住宿、就餐、交通等其他费用的,根据实际情况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因病、因事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其中请假1周以上的,除征得挂职单位同意外,还应及时在学校组织人事处履行请假手续。对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十五条 挂职期满后,挂职干部返回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需要延长挂职时间或留在挂职单位工作的,应在挂职期满前1个月,将个人书面申请和挂职单位意见报至学校审批。


第五章 考核和使用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处对挂职干部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对挂职期间表现不好或不适合的干部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挂职干部年度考核,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挂职干部考核等次,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发放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挂职干部经历,计入多岗位工作经历,由学校与挂职单位共同进行考核,做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干部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选拔任用干部和教师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外派的挂职干部。对外单位派到我校的挂职干部或学校外派到其他单位进修学习的行政管理人员,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