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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报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

发布者:  时间:2025-07-04 09:47:03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督,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保障学校经济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每月资金运行报告制和年度财务分析通报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代管经费等各类经济事务所涉及的经费报销与管理

第二章  报销审批人员与责任

第四条  学校经费报销审批分为部门行政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五等级次。

(一)各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学院)经费支出的审批责任人,项目(课题)负责人是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的审批责任人;

(二)计划财务处长是全校日常经费支出的审核责任人;

(三)各分管校领导是其分管领域经费支出的审批责任人;

(四)分管财务校领导是全校日常经费支出的审批责任人;

(五)校长是全校日常经费支出、重大经费支出的审批责任人。

第五条  财务审批责任人通过履行报销审批职责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对经费支出进行把关有效监督支出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对经费的使用绩效负责。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长负责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决定,按照政策法规、财经纪律的要求,在分管领导的导下,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审核经费支出、调拨资金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履行上述经费报销审批职责的责任人因需要离开学校的,在离校期间可以授权本部门其他负责人代管本部门财务工作的,但应当予以书面授权委托,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三章  报销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八条  经费报销审批遵循依法合规、预算控制、项目管理、合同约束、逐级审批、分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  经费报销审批的内容主要是审核经济事务所涉及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具体包括:

(一)报销费用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报销费用所涉及经济事务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报销费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报销费用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报销批权限与程序

第十条校经费报销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经济事项和经费类别分别设定,以每次经济事项支出额度大小划分权限,实行逐级审批,各级次审批人在行使审批权时应签署明确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经费开支必须按照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经济事务实行事前审批制,所有经济事务事前通过学校OA平台填报《经济事务审批单》,按照审批权限规定,相关负责人或者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施行。特殊情况应事前口头报告后,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并书面说明。其中

(一)5000元(含5000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报校长审

)5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经二级单位集体研究后,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报校长审核;

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经二级单位集体研究后,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审核;

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经二级单位集体研究并二级单位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签;

(五)20万元以上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50万元以上的提请党委会审定后,均由校长审签

第十三条  预算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为:

(一)5000元(含5000元)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5000元至2万元(含2万元)以内,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10万元以上,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其中,20万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50万元以上党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经费下达后原则上不再新增。确需要新增的,由部门提交预算追加申请,其审批权限为:

(一)额度在2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审签;

(二)额度在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由分管财务领导和校长审签;

(三)额度在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审签;

(四)2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审定,校长审签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审批按照《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科技处负责监管。其审批权限为:

(一)2万元以内(含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加报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三)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加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加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加报校长审签;

(五)50万元以上党委会审批。

凡是学校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或学校匹配了资金的科研项目中匹配部分的报销,均需填报《经济事项事前审批单》按相关流程审批

第十  差旅费的报销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在OA平台填报《出差审批单》,按《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并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审批权限为:

(一)学校教职工出差1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报主要领导审批,校领导出差均需主要领导批准。

(二)需使用预算经费乘坐飞机的,应在其写明,符合条件乘坐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乘坐而必须乘坐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报销时附《出差审批单》。

第十  教职工经批准临时出国(境)的,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第十  会议费的报销

各部门要从严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按照《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会议费。

(一)各部门组织的工作会议、学术会议应尽量安排在校内召开;以学校名义在外举办会议,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二)会议费的定额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在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内实报实销,所有会议不得发放误餐费和劳务费以及纪念品等。

(三)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四)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  公务接待费的保险严格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经费报销均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完成,各环节网上审批意见与纸质签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视为报销原始依据。

第五章  报销要求

第二十  经办人因公发生的经济业务所取得原始凭证,报销时需在票据上签字确认,并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  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事项,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特殊情况下使用现金支付的,由计划财务处长审批。

第二十  办理经费报销业务的经办人应为我校在职职工或签订长期用工合同的固定聘用人员。

第二十  审批人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和审批权限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同意支出的,应签字并注明从何种经费列支,对提供票据不合格、超出预算范围和预算标准的支出,各级审批人应拒签。

第二十  计划财务处负责原始单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查,对于超出预算、超项目经费额度的支出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单据不予办理;对于支出内容和支出凭证不合法、不真实或没有相应经费来源渠道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整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第二十  对原始凭证的管理要求

(一)外部发票和行政事业性收据:外部发票报销的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监制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行政事业性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二)票据应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票据的大小写金额和锯齿必须相符,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三)取得的国外发票(收据),必须翻译成中文并有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根据发票日期当日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报销。

(四)报销日常办公经费的票据时限原则上应在一年之内,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可延长至下年度的3月31日。科研经费报销票据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执行期限。

(五)票据丢失的,由报销人向开具原始票据单位索要同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连同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办理报销。火车票、汽车票等丢失的,可由同行人员出具书面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报销。

(六)为提高报账效率,5000元以上的单张发票,须由经办人登录国税或地税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持打印的查询结果方可报账。

(七)报销时在“网上报销系统”按类别选取自制凭证。自制凭证单据有:报销单、领款单、借款单、差旅报销单、工资绩效发放单、课题讲座课时费领取等。

(八)领款和交款必须有领款人和交款人的签字以及出纳人员的签字并加盖现金付(收)讫章。如属代为领款的,须代理人签名,不得冒充领款。

(九)学生退学,应持学校《退学审批表》按有关规定到计划财务处收费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填转账审批单时,领款人须签字,盖手指印。

(十)所有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按要求分类、分项目粘贴,标明票据的数量、金额、支付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同时办理两笔以上业务相同或类似、单据编号连续或相近的,视为同一笔业务,按单笔业务审批处理,不得将一笔支付业务分割为若干单笔业务报销。

  凡报销用于材料、资料、办公用品的票据时,每张票据后面需有经办人签字;发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附有明细单,注明物品的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并有供货商签章。

  向个人发放各类报酬,应提供发放表,列明支出标准、计算依据,并由领款人签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将款项转入个人银行卡,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科研经费)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对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支付时除有效报销凭证外,还须提供采购(工程)合同等原始资料(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三十  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桌椅、接受捐赠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须到国资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手续。凭购置合同、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计划财务处办报销手续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  购入的图书资料,需由图书馆验收入库,凭购置合同、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各部门及个人要严格规范经济事务行为,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经费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与要求时,按新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